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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早刚律师你好在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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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蓝色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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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8.48.86.18
留言时间:
2009/4/28 12: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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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早刚律师你好 |
留言内容
留言者:蓝色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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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早刚律师你好!
我是汉阳开发区神龙公司员工,3月7日早上我驾车路过法国街车站路段处与一女子斜穿马路相撞(被撞人不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现场情况是这样的,我的车是标志307(三箱版标准车长) 车停的位置是车尾与人行横道的标杆有1。5米,照片很明显车已经过了人行横道线,并且车是在快车道上与双车道隔离栏1米,被撞人在我的车右前大灯处0.5米,她是从我的车右方向向左斜穿马路的,而当时的视频头拷贝的资料是8点25分,后根据我手机拨打110的时间是8点18分,录象中没有录到她下公交车后斜穿的录象,于是我提交了变更报警时间为8点18分的申请材料,办案警官却望让我找另一个警官,结果申请重新拷贝视频未果,从视频上没有证明她不在人行横道上,而她也不承认这点,而且当时她还在玩手机发短信,并带耳机听歌,她都不承认,3月20日交警下发认定书:结果是我在驾驶激动车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交警让我承担全部责任,而对方无责任。今天是她去做法医鉴定的时间,因为只是她右腿腓骨骨裂并不严重,交警说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就可以做了,医院也让他21日就可以去,他就一直拖着说今天去做,昨天才到交警那里开的申请汉阳铁路医院商情鉴定,他们就是拖着想多拿得赔偿,我还有重新认定的机会吗?我的车速度并不快,她不在人行横道上是事实但没有证据,且交警很明显偏袒她了,请问我还有办法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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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8.48.86.18
留言时间:
2009/4/28 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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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责任认定仅仅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你不服,可以在法院开庭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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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张早刚律师
回复时间:2011/2/22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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