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关丽琼 梁剑报道)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施行后,对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起诉于新法施行后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采用何种标准来适用?因对此意见不一导致获赔数额不同,岳某将司机告上法院。6月9日,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作出判决,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即按旧法判决司机赔偿岳某近1万元。
今年3月10日,司机张某驾驶小客车在路上行驶,突然,前方有一行人急匆匆地横穿马路,张某连忙刹车,但还是撞伤了行人岳某。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法出现场勘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未按交通标识及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处穿越马路,对此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因岳某突然横穿马路,致使刹车不及造成其伤害,张某对事故无责任。
因对适用新法或旧法意见不一,5月10日,岳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万余元。庭审时,岳某诉称,由于事故发生在5月1日前,故应适用旧法,由张某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辩称,岳某起诉时新法已施行多日,按照新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适用新、旧法。对此,该案合议庭成员持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应以一审立案时间作为适用标准;另一意见则认为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作为适用标准。后经合议庭讨论认为,第二种意见妥当并具有可操作性,遂判决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近1万元。
“遇到类似情况究竟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立法机关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或解释。我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民法通则》适用中的相关作法,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作为适用新、旧法的标准。”审理此案的法官邓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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