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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停运损失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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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停运损失和误工费

争议问题之一:出租车停运损失是否等于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

出租车行业属于特许运营,仅有法人才能进行取得特许运营资格,司机亦须考取相应资质证书后才能驾驶出租车。出租车受损,司机赖以获取经济收入或生活的工具不能使用,当然会产生停运损失;出租车驾驶人员伤亡,出租车的部分时段同样不能运营,会产生误工损失。分析停运损失和误工损失的方法有很多,大多从相关概念出发,将上述损失定性为财产损失,加以成本经济学的理论加以论述。不论从哪种立论出发,有多么复杂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在银川地区出租车行业运营模式下,无论是出租车受损还是出租车司机受伤,出租车均不能运营,均会产生出租车车主租金无法取得、出租车司机收入停止、相关税费无法上缴等损失,损失的性质、数量均是一致的。因此,出租车停运损失应等于出租车驾驶员的误工损失。为方便论述,在以下的分析中,将该损失简称为“出租车收入损失”。

争议问题之二:谁来主张“出租车收入损失”?

一辆出租车的获益者,除出租车公司之外,尚有车主、白班司机、夜班司机;白班或夜班司机可能是车辆的承包者或半承包者,车主也可能是白班或夜班司机。司法实践中,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受损,往往会将另一班司机的损失一并诉至法院。应当肯定,该诉请以非法律的眼光来看,是符合常理的,因为出租车受损肯定也使另一班司机失去收入来源,而另一班司机本身也无诉讼的动因,因为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其本人驾驶过程中。

但是,以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原则讲,对于仅以一班司机作为原告的案件,仅能支持该班司机的损失,即所谓“不告不理”。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受损的,不存在另一班司机的损失,权利主体显而易见,不再赘述。对于车主、白班司机、夜班司机共同起诉的,应将车辆租金之获益权归于车主,对其他收入之获益权归于司机。

争议问题之三:谁来承担“出租车收入损失?

全国版本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均将停运损失列为免责即拒绝赔偿的情形。部分法院往往以“免责条款未经严格提示或告知”或“停运损失亦属必然的财产损失”为由而判令停运损失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

我们认为,实践中,投保人未在保险条款免责提示栏签字,以及保险人未将免责条款以黑体字加粗进行提示的情形极为鲜见,仅以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举证已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让保险人承担该项损失显属牵强;停运损失的不可预测性,也使得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险种、测算保险的投入收益比环节上严重增加了难度,故保险公司将停运损失作为免赔事由是相当理由的;此种情形已涉及到保险行业内部非常专业的商业测算行为,司法立场论已经不足以加以解释或运用。那么,在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则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以“停运损失亦属必然的财产损失”为由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立论也就没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在本文中主张出租车停运损失等同于出租车司机误工损失,更主张各方当事人应信守保险合同约定,由此逻辑得出的结论是:当出租车司机人身受损时(不论是因驾驶出租车还是以其他方式),“出租车收入损失”即转化为司机误工费,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仅有出租车受损时,“出租车收入损失”即转化为出租车停运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自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在出租车司机人身与出租车同时受损时,凡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期内,“出租车收入损失”应视作误工费;如出租车修理、重置期间确实超出司机的误工期,则超出部分应视作出租车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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