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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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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探讨

一、“逃逸”的理解

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应当回答立法本意,与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上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通警察。不难看出,肇事者有两项主要的法定义务:第一,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第二,协助查清事故责任,接受法律处理。对此,201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也做出了类似的解读。

二、认定“逃逸”的常见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常见交通事故逃逸情形如下:

(一)交通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此种情形在逃逸情形中较为常见,交通当事人除非有法定事由或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否则难以阻却逃逸的认定。比如,为送孕妇就医分娩,而发生交通事故等,交通当事人继续驶离的,可以阻却逃逸认定。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此种情形,多出现在有责方有损失,无责方无损失的情况下,在追尾事故中常见。例如,小客车在行使中追尾前方农用车辆,通常农用车无大碍,而小客车受损,此时,多数农用车会继续行使,而不予理会。但如果,同向行使的非机动车追尾农用车后死亡的,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事故成因的,通常会认定擅自离开现场的农用车为逃逸,需要特别注意,近期,我所就在办理类似的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案件。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抢救伤者,只是其法定义务之一,而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依然会被认定为逃逸情形。即便送到医院后报案,但妨碍法律责任追究的,依然认定为逃逸。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此种情形,相比事故现场直接逃逸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但依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要件,即逃避救助责任承担和法律责任追究主观意图明显。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酒后和无证驾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严重违章行为,历来着重打击,其本身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就起到划定责任的主要因素,加之逃逸行为本身是一种主客观行为评价,一旦成立即完成。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辩解不知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见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逃逸”矢口否认,称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无感知、不知情,但如若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察觉、有感知,则应当认定其为逃逸行为。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无论是事故现场逃离,还是救助期间逃离,或是交通警察调查期间逃离,只要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既是逃逸行为。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不成,转身离去的,使得无法查清离去者身份和踪迹的,给法律责任追究造成困难的,依然可以认定为,离去者构成逃逸行为。

(九)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后以喝醉为由辩解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交通警察的责任追究,而逃离现场,待酒醒后投案的,依然认定为逃逸行为,虽可以成立自首,但是否从轻法律有严格限制。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替的,被顶替者依然属于逃逸行为

在特别情况下,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想本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或参与到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而指使他人冒充驾驶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或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依然认定为逃逸行为,但对于“无责任的冒充参与处理行为”有商榷的空间。

三、“逃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交通事故认定过程是一个技术性的复杂问题,一旦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70条的法定义务,逃离事故现场或破坏事故现场,则对于事故成因与责任认定将造成根本障碍,导致法律责任难以奏效。

因此,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法律直接作出拟制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直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全责,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承担则随之而来。但推定的责任并非不可动摇,如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对于该相反证据的收集,通常有逃逸者一方收集或提供重要线索,特殊情况下也可申请有权部门收集。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武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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