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巧用协调方式审结了一起工伤确认案件,原告谷某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谷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并自愿撤回不服区人劳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谷某系岚山某装卸公司职工,2004年10月22日谷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岚山区人劳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但谷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劳局工伤认定。2008年4月1日,谷某所在公司将区人劳局列为被告,谷某列为第三人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人劳局对谷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工伤认定上。谷某坚持主张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劳局也坚持认为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谷某所在公司却认为谷某系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案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再过两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谷某才可能拿到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历经3年多治疗的谷某,伤情虽基本稳定,生活仍不能自理,家里为给他治病,早已负债累累,这笔赔偿款对谷某和家人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面对当事人生活的困境,办案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切实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先后10余次来到谷某家中和谷某所在公司了解情况,查明事实真相。通过促膝交谈后发现,谷某所在公司虽对工伤认定有异议,但并不否认应对谷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为案件顺利结案提供了可能。办案人员当即决定运用搁置争议,寻求共同点的方式促使三方和解,将重心放在做通谷某和谷某所在公司的思想工作上。
经不懈努力,谷某和谷某所在公司终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谷某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谷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并自愿撤回了对区人劳局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请求。区人劳局、谷某及谷某所在公司都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对办案人员工作精神表示赞赏。目前,谷某已从所在公司支取了盼望已久的赔偿款,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