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一市民问:去年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对方一次性赔偿了我所有的医疗费。因为我在保险公司还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于是我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已经支付,我不能获得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因此拒绝。请问我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安江律师事务所王红纪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你的医疗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也是如此。因此,你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虽然得到了加害人的全额赔偿,但根据上述规定,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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