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法律 >> 道路交规 >> 文章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9〕235号)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交〔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此复

                          1999年9月29日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逃逸的探讨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诉讼..
·汽车撞人后保险赔偿不足..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停运损..
·9月1日起对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