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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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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9〕377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准驾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努力提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准驾证管理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以下简称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是运输生产第一线直接为旅客、货主服务的主要工种,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是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对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准驾证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强化驾驶员培训和规范《准驾证》考试、发证,进一步提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素质,保障运输安全。《准驾证管理规定》则是强化职业驾驶员培训,加强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建立准驾证制度的基础性行政规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道路运政管理人员和客货运输经营业户、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使全社会和全体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全面了解《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内容,充分认识实行准驾证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准驾证管理规定》得以顺利实施。
 二、建立严格的营运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制度
  1.《准驾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准驾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目的是再次明确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及准驾证制度等项工作都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以便更好地与客货运输管理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内的《准驾证管理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申请及申请人情况的审核。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自觉维护营运机动车准驾证制度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准驾证管理规定》中对《准驾证》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审核换证、过户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严把培训、考试关,确保营运驾驶员的素质。要通过准驾证制度的实施,促进营运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3.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督促各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采用部统编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各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可汇编成册,作为部统编培训教材的附加部分,在教学大纲的规范内进行培训。准驾证考核员实行逐级培训,部公路司将统一组织准驾证考核员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准驾证考核员的培训。准驾证考核员应持全国统一的《考核员证》方可上岗。
  4.申领《准驾证》所需的职业驾驶员培训由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经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道路运输企业,可对本单位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从事《准驾证》考试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5.为规范对《准驾证》制作发放工作的管理,《准驾证》的印制将采用统一的防伪技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统一组织印制,各省向出版社统一订购;部将对《准驾证》的填写、印章形式及档案管理等作进一步明确。《准驾证》的工本费应包括在培训费内,不得向驾驶员另行收费。
  6.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辖区内职业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监督培训单位严格执行。
 三、做好《准驾证管理规定》实施过渡阶段的工作
  《准驾证管理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考虑到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证件印制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为平稳过渡,现决定到2000年10月1日前作为实施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准驾证》的实施工作。
  1.在已开展《准驾证》(或上岗证)培训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取得《准驾证》(或上岗证)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可持原《准驾证》(或上岗证)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驾驶车型直接申请换取相应类别的全国统一的《准驾证》,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对申请换取H1类《准驾证》的驾驶员,要根据企业现有挂车数量,按不超过1车2名驾驶员的比例换发。
  2.在未开展《准驾证》(或上岗证)工作的省,对已进入运输市场而未参加培训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脱产集中学习、课时制和函授制等方式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相应类型的《准驾证》。
  3.在《准驾证规定》实施前已经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驾驶员,可直接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换领相应类别的《准驾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非职业驾驶员,必须采取脱产集中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后方可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准驾证》。
  4.初学驾驶,接受职业培训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并考取《驾驶证》的驾驶员,可直接持证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准驾证》。此类情况仅限于申请办理H2类(普通货运车)《准驾证》。申请K1、K2、H1和签注“危”字的H类《准驾证》的,必须达到相应类型《准驾证》所要求的安全驾驶年限及安全行驶里程后,方可提出申请。
  5.按有关部颁规章,已取得《出租客运服务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证件的,应按《准驾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持原证件到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类型的《准驾证》。
  6.对大中型道路运输企业中,经严格考核,安全行驶里程达五十万公里以上,或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地级以上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免试,直接申请《准驾证》。
  在过渡阶段,由于各地《准驾证》发放工作进度不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日常稽查工作,督促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办理《准驾证》,但在2000年10月1日前,不得以无《准驾证》为由,对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在实施准驾证制度过程中,要防止扩大化,严禁强制要求非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申请《准驾证》。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贯彻实施《准驾证管理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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