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法律 >> 道路交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逃逸的探讨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诉讼..
·汽车撞人后保险赔偿不足..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停运损..
·9月1日起对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