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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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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交通引起的伤亡事故可分为:铁路行车事故、旅客意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首先应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在处理时,对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丧葬费由伤者本人或单位承担,因伤者致残、经济确有因难的,可根据伤残等级程序,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死亡者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丧葬费,还可给予一次性救济。
      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事故伤亡者,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部门承担,并根据情况,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补助金,增加额由处理委员会议定。
具体处理方法和内容程序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 判断伤者自身因素造成伤亡,有下列情况: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过和捡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二、伤亡者的家属负责任的伤亡情况: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
  三、铁路动输企业责任致人伤亡事故。有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等下列情况:
  1、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不认真瞭望,鸣笛示警。
  2、道口看守工脱岗,不认真瞭望,未及时放下拦杆。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护桩、警告标志不全,模糊不清。
  四、第三人责任事故。
  1、因人为破坏铁路安全设施致人伤亡。
  2、因第三人出于伤害或杀害他人的目的致人伤亡。
  五、不可抗力致人伤亡。如洪水、泥石流。
  六、路外事故发生的特点:
  1、发生地点往往在区间,铁路道口,和铁路线上,特别多发在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发生时间,路外事故随时均可发生,没有固定的规律性。路外事故伤亡仅指路外人员伤亡,如火车与机动车在道口相撞时,往往发生多人伤亡事故。
  2、事故发生原因;
  原因复杂,有铁路动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有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人原因,还有其他原因。
  3、事故责任:
  不同的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责任,有不同的特点,路外伤亡事故绝大多数是伤亡人员的责任,路外人员违背铁路法,在路上行走、坐卧,钻车,扒车等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少数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不可抗力事故不多见。
  4、铁路交事故的鉴定方法:
  路外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组织:
 发生事故应当成立调查组,一般伤亡事故由铁路车站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业务单位和伤者所属单位及家人参加。事故调查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研究防范措施,  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5、事故材料的收集: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次、车站、编组、路口;路外伤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行车和运营记录;道口安全记录;道口工的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铁路道口的通讯、设施性能,质量等状况;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护桩、告示安全情况;路外伤亡者的健康状况;
  6、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证据证实的内容进行分析,是否是自身原因;是否是不可抗力;道口是否违章;铁路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道口工是否失职等。
  7、责任分析:
路外人员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否则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通过路口时发生撞车事故时,铁路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或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或双方共担责任。
  8、现场工作:
  及时勘查,区间事故由机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初步勘查,在区间未发觉的事故由铁路公安和业务部门进行勘查。在勘查的同时要进行现场救护,并对现场进行保护,进行调查,鉴验,收集证据。致人死亡的还要进行尸检。致人体伤要进行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序鉴定。
  七、路外事故的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运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完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原则。
  1、法律适用
  铁路是高速运输工具,对于铁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旅客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赔偿案件的性质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问铁路企业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人身伤亡事故的事实存在,并且与铁路运输有因果关系,铁路企业就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铁路企业承担,实行倒置,但铁路企业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如能证明伤亡者自身故意引起的,则可免责,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铁路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铁路企业的免责范围作出了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优先适用了铁路法五十八条规定,而根据《审理触电事故赔偿案件解释》中对于电力企业的免责做了明确规定,以伤亡者故意引起伤亡事故为判断标准,但是铁路运输企业却没有按伤者故意引性事故作为判断标准,两者之间存在判断标准一不的矛盾。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04年5月1日实施后,可采用新的赔偿标准。
  2、索赔时效:
  对于路外伤亡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规定一年时效。
  3、赔偿范围:
  赔偿项目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八、部分赔偿原则的适用:
  部分赔偿原则是指因铁路路外事故引起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铁路运输企业部分承担,铁路路外事故发生后,铁路企业不能证明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就应当承担全责,能够证明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确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自身原因,将责任完全推给受害人,这是不公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受害人双方均具有过错,适用混合过错原则,根据各自的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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