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特大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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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特大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律问题
2008年4月28日凌晨4 时48 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 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上行的5034次客车相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止,事故死亡人数增至70人,受伤人数升至416人。事故已初步排除人为恐怖行为。初步调查认定,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事发后,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已被铁道部免职审查。
4.28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已悄然进行。
第一作为事故受害人如何维权?乘客或伤亡乘客的家属可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对铁路运输纠纷有专属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既可单独起诉?,也可提起集体诉讼,既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但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乘客而言,在起诉时提起侵权之诉更为有利,因为可以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获得赔偿的额度上,提起侵权之诉附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起提起违约之诉会更多些。因为在追究违约责任时,若合同无其他约定,一般只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既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可预期的利益。
第二受害人在维权时适用什么法律法规?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确定的伤亡最高标准15万元与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是北京城镇户籍,至少应当赔偿50万;是青岛城镇户籍,至少应当赔偿42万;是山东非青岛地区城镇户口,至少应当赔偿35万,农业户口至少赔偿15万。以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以5万计算。如果受害人有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赔偿会更高。
根据《铁路法》以及《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是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此,我们认为,乘客伤亡仍可寻求更高的赔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具有指导性意义,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效力优先于《条例》,以其作为赔偿依据与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或者提起诉讼,可不受15万元责任限额的限制。乘客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予以赔偿。乘客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乘客死亡的,铁路运输企业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乘客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乘客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在提起侵权之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
第三受伤或死亡的乘客以及财产遭受损失的乘客,没票、逃票或车票遗失、早该下车而没下车是否获得赔偿?以上情况都应获得赔偿的。在乘车的过程中,乘客有意无意逃票的情况时有发生,查票以及要求无票乘下车或补票既是运输方的权利也是义务。有时候乘客买不到票,故买了站台票而混上了车,准备在到车上或到站时补票;有时候乘客坐过了头,或者为了贪图小利而故意在买票时购买本应在其目的地站前几站下车的票,在这些情况下,乘客的行为是不道德甚至违法的。乘客与运输方之间也不存在客运合同或者客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乘客固然不能基于违约主张运输方就客运合同中作赋予的安全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法》对此是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民事侵权的规定,铁路方面存在过失,故仍不免应该承担适当的受侵害方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若发生事故,乘客并不以提供火车票来证明与铁路方之间存在的民事责任关系,因为双方撇开违约责任关系不谈,还存在侵权责任关系。乘客并不一定要以客运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安全义务为由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可基于对方的过失对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主张以维权。应强调的是,运输方并不能以逃票乘客侵权在先而主张免除自己对其的侵权。这就好比我国法律并不主张屋主有权将非法入侵者杀死一样的道理。我虽然没买票就上车,但是我侵犯的既不是你的健康权、生命权,也不是在犯罪,你既无权对我紧急避险也无权对我正当防卫,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我对我的逃票补票,你对我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负责。
第四受害人在维权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一是医疗费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若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乘客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乘客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乘客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乘客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乘客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是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乘客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乘客定残后的护理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是交通费根据受害乘客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乘客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赔偿。六是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是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七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八是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若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可依此确定。 十一就乘客的财产损失而言,也不应受2000元的限额的限制的?若乘客根据托运单据能够证明其财产损失价值远远高于2000元,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值得注意的是,若乘客因公出差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并达到认定工伤等级标准的,可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并存不悖。
编辑张早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