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 办理;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 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 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 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 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海事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海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按合同标的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订立海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拟定的海事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 二、 被保险人名称 三、 保险标的 四、 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 保险责任和除处责任 七、 保险期间 八、 保险费
可作如保险标的投保的财产主重有以下几种:
一、 船舶 二、 货物 三、 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 货物预期利润 五、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 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 七、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事故的发生后果是难以预计的,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难以周详,对未有约定的保险价值,应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 船舶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保险的总和;三、 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额保险费的总和; 四、 其他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