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 1 —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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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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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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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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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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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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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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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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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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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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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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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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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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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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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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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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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5╳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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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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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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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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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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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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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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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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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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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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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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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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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3╳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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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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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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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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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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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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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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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5╳年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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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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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年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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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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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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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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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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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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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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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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