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2月1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振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民告官官司,以被害人熊振军之妻付宝珍胜诉而终结。知道此案内情的人无不感叹:“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告倒交警不易,法院是公正的。”
熊振军是锦州市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农民。2005年9月12日18时,熊振军驾驶辽G—D3816号二轮摩托车在102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北宁市一名叫王光的农民驾驶的辽13—SO959号农用四轮小货车相撞,造成熊振军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冯宝军、杨靖经现场勘查,于2005年9月17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熊振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光无责任。
熊振军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他的死对妻子付宝珍来说无疑于塌天之祸。面对熊家的不幸遭遇,善良的当事人王光向付宝珍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在熊振军的摩托车与我开的车相撞之前,由于还有一辆辽09—Z8010号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该违章车辆才出的车祸。我帮交警追回了这辆车,车主是新民市蛇山子乡的韩文良。”听完王光的诉说及了解到的其它有关情况,付宝珍决心为死去的丈夫讨回公道。她在锦州市智源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一位律师,申请重新认定。锦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
2005年10月8日,付宝珍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辽宁09—Z8010号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双实线侵占了熊振军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正常行驶路线,与熊道路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因此,2005年9月30日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55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害方熊振军负全部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告付宝珍要求被告撤销原责任认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5年9月30日做出的第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县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宣判后,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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