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城市中遭遇交通事故,该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居住在城市中的农民作出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终审判决。
一起案情极为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却经过了两审程序。其原因之一就是赔偿标准到底应该姓“农”还是姓“城”?
康保县农民董建军于1994年和妻子一块儿到张家口市做小买卖。2005年6月20日,董在骑三轮车进货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医院诊断为腰L3椎体压缩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撞伤他的司机叫许强。后经公安交通支队认定许强为事故主要责任者。同年8月2日,董建军将许强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许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59万余元,加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42万余元。
桥西法院一审认为,董建军虽然是农民,但其在城市居住10年之久,消费支出于城市,完全符合城镇居民的消费特征,从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已经等同城市居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和依据伤者实际情况,法院将城镇居民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农民董建军,支持了董建军对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原告董建军认为案子判得公正。可被告许强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许强认为,董建军是农村户口,既然是农民,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赔偿标准计算。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显然不当。
今年5月16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被上诉人董建军1994年7月从原籍迁到张家口居往,以做小买卖为业,有固定的摊点和较固定的收入,因此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的参照标准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应按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推断的主张不能成立。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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