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贵州省大方县一驾驶员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为由,将交警大队推上了被告席。11月1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虽然事出有因,但仍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判令交警大队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4年元月18日15时左右,大方县长石镇个体驾驶员兰修敏驾车从瓢井镇开往大方县城。当该车行至国道321线1511公里加100米处时,与迎面驶来的粤BA2925号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大方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伤员送医院进行救治,并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后,出具了《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滞留了兰修敏的驾驶证正证、副证和行驶证,将车辆撤离现场。粤BA2925号车驾驶员在送伤员到医院后,交付了治疗费1000元后弃车逃逸,后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大方县交警大队于2004年2月26日在地区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上网查询广东省交通警察总队车管所,得知粤BA2925号车所有人为付强,便两次用特快专递向付强寄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预付费通知书》。深圳市邮政局分别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将信件退回。2004年6月25日,大方县交警大队又向广东省深圳车管所发出查询函,请求协查粤BA2925号车车主、驾驶员情况,并通知该车车主、驾驶员来大方交警大队处理该事故,但一直没有回音。大方县交警大队以驾驶员弃车逃逸,无承担责任主体为由,至今未作出责任认定。
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大方县交警大队为处理交通事故做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原告诉称交警大队完全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但交警大队应在1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没有作出的行为,属应作为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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