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诉,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6、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7、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25条
8、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9、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是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一、案件的管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十个区县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普通民事、经济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到8000万以下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5、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以及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7、因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知产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服本院行政案件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对辖区基层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民事、经济再申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本院受理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经济、行政、知产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申请执行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4、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民事(经济、知产)案件的起诉条件和手续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手续: 起诉应当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审理期限
刑事一审、二审:一个半月; 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一审:六个月; 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二审:三个月; 行政一审、二审: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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