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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确定第三者侵权责任,车险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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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确定第三者侵权责任,车险怎么理赔?

 

新车烧毁保险公司只赔偿七成

    本报讯 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30%绝对免赔率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市民李宁 (化名)起诉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案,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李宁保险金1603.68元,并对李宁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2010
71日,李宁以28.9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同月13日,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2010
81日,李宁驾驶该新车上路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产生路面损失2250元、牵引费和清障费1300元。201082日,上海嘉定交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201081日晚1930分许,李宁驾驶该投保轿车至京沪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1212.2K处时车辆起火,后经消防部门抢救将火扑灭,车辆严重烧毁无人伤。据当事人称起火原因,为行驶途中车辆右后轮被不明布状物缠绕,摩擦过热引起失火,并称该车是在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附近被缠上布状物的。
    2010
819日,嘉定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 “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后轮处,排除汽车撞击起火、车辆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李宁将该车辆作报废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李宁20.145万元,余款未赔偿。

    2010
11月,李宁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余额88150元,事故车辆牵引、清障费1300元、事故车辆致路面损失250元。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不属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30%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路面损失属第三者责任范围,其中2000元应在交强险中理赔,牵引费和清障费均属必要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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