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引火烧车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春节期间,张先生的车因燃放烟花爆竹起火,后又引燃了李先生的车。李先生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1437.1元,交通费207元,汽车贬值费3000元。丰台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部分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1年2月3日零时52分左右,原告的汽车停放在居住地,因被告车起火将原告车烧毁,丰台区洋桥派出所出警现场,并作出工作说明。原告在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作出修理,费用为1437.1元,在修理期间产生交通费20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1437.1元,交通费207元,汽车贬值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车是在大年三十晚上发生的事,火灾的事故原因是烟花爆竹引起的,不是自燃,被告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们是被告张先生车的保险公司。汽车修理费可以赔偿,交通费和汽车贬值费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烟花爆竹引发,该原因不能归咎于被告张先生,事故的发生对原、被告均系意外事故,李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先生的汽车修理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李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及汽车贬值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