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随后,国务院于2006年3月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41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交强险的第三者,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其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本车人员又称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车辆载体之上或之内的人员,但由于车辆与人员属于运动状态,因此,位置空间并非一成不变,由此导致认定车上人员时,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固定说”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车体的不存在转化问题,不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不属于本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第二种观点,“可转化说”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人,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处于车内还是车外为节点,对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的应当认定为第三者,本方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以上两种观点,交通君更认可第二种观点,但第二种观点尚不够具体明确,由于事故发生时具体可分为车辆碰撞发生时、人身损害结果发生时;碰撞次数因事故不同,又可呈现出不同时间节点,即应当以车上人员损害是否发生在车外为标准,并结合损害原因力,确定是否属于本方交强险赔偿第三者的范围。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身处车外并被本方车辆致损,各地法院判决判决不尽相同;二是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而摔伤,非本方车辆碰撞致损,一般很难获得保险人理赔,但也有个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