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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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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该如何主张

 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很常见的民事案件,其中一个比较大的赔偿项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劳动能力自然受到影响,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成年)将来所应得的抚养费自然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

当然,具体如何补偿本人认为只要能达到伤残,哪怕是最低级伤残(十级),法院也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但自己(或者其配偶)已经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这个很好理解,毕竟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胎儿虽然尚不是法律上的"",但既然在之后已经成功生育,则支持其抚养费也是合适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也未怀孕,但在事故发生后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故发生时还未怀孕,连"胎儿"都没有,那么应当如何判断?如果说前一种情形还勉强有"继承法"可以参照类比,此种情形就连参照的法律都找不到了。

法官的看法是:第一种情形,他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第二种情形不支持。理由是:第一种情形,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则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预期将来有一个孩子出生(只要不出现意外),而在诉讼时,孩子也的确出生了,预期变成了现实,那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而第二种情形,连怀孕都没有,也不存在"将来会有一个孩子出生"的合理预期,如果也支持的话,则未免太过。

例如:假设受伤者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子,新婚燕尔,尚未怀孕,但"她会在未来的短时间内怀孕生子",难道不也是一种完全可以合理预期的事情吗?如果在诉讼时,这种预期也的的确确变成了现实,刚刚出生的小生命就活生生地摆在面前,那么为什么不应当支持呢?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父亲未满60岁,母亲未满55岁(实践中通常即以此作为区分有无劳动能力的界限,这里暂不考虑那些虽然年龄不大,但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年满,则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只要在事故发生时年龄未满,即不能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假设张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残疾了,张三的父亲现在还年轻,55岁,距离退休还有5年。张三当然不可能等过5年再起诉,那么现在张三起诉的时候,能不能主张"我父亲现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我保留权利。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我的伤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扶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这是客观事实。如果五年后,我父亲仍然在世,那就符合了法律标准,届时我再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假设听起来很荒谬,相信不可能有哪个法官会支持,但从道理上说,这和"未出生的胎儿"有何区别?只不过胎儿等10个月就会出现,时间较短,而张三的父亲要等五年,时间比较长。但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时间长短有何区别?

目前我国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导致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往往不太公平,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比城镇人低很多。那么,假设一个人,他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农村户口,诉讼时转到了城镇户口,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关键字:武汉交通律师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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