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赔偿 >> 保险理赔 >> 文章正文
交通事故,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如何主张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交通事故误工费用该如何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用的举证要点

1、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定时间内的收入水平

2、证明收入减少情况

3、证明持续误工时间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固定收入者证实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综合司法实践,可以通过三类证据来证明:

(一)工作单位出具书面的《收入证明》,该证明内容上要求:工作单位出具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收入水平的证明作为证据;不足一年者,则以收入总水平除以具体工作时间计算;形式上该《收入证明》要求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社保记录。现在管理相对完善的企业,都会给员工缴纳社保,所以,社保缴费记录中载明的社保缴费基数,也是作为收入证明的常见证据。

(三)工作单位将工资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劳动者固定银行卡的,相关银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流水有备注工资的,这类银行交易流水也可以用于证实被侵权人的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情况

上述三种用于证实伤者事故发生前一定时间内收入水平的证据,个人认为:因社保记录的出具单位为政府机构,实践中证据的采信度是最高的;银行交易流水属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性质上属于书证,基于银行这类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出具的银行交易流水实践中证明力上也是足够的;而企业给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因可以人为作假(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且个人认为在证据形式上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只能算是证人证言,故而该类证据在证明力上属于最低的一种。但是,为什么很多被侵权人宁愿企业出具《收入证明》也不愿意提供社保记录呢?究其原因很多企业为了降低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往往会以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申报员工社保,所以,有时社保记录也不必然可以体现员工的真实收入情况。上述三类证据,该怎么选择证据,这就由办案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了。

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况,“·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我们还要解决无固定收入者该怎么举证证实误工费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无固定收入,不单单是指收入时有时无这一类情况,条文所指的情况还包括一段或多段时间内待业在家没有收入而导致的收入不连贯、或收入来源不稳定等情形(比如二三线城市从事摩托车载客的、旅游景点的挑担工人等等)。

如果真的要以被侵权人事故发生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因为缺乏有效书证,所以需要考虑申请追加被侵权人的单位、员工出庭作证,但是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是否采纳证人证言,也要看出庭证人的庭审表现及主审法官的个人心证。

收入减少证明

误工费实际上指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减少的收入,如果侵权行为并没有导致收入减少自然就不会有所谓的误工费了。所以,除了提交上述的收入证明外,诉讼请求误工费还需通过企业出具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文书或者以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的缴费基数变化情况,亦或者以银行交易流水提现出来的收入减少情况,来作为请求误工费的证据。而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往往会就收入减少情况一并载明,

首先一定要对方提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定下的工资一般也会偏低);其次如公司是以转账形式发出工资的,则要求对方提交银行交易流水;现金形式发放的,则要求对方提交每月的工资签条。甚至可以通过盘问来找寻原告代理律师陈述前后不一的地方,以影响法官的心证。

三、误工时间

有了上述证据,为了请求误工费,我们还需要证据证实误工时间。在此,必须强调一点,这里的误工时间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偶尔请假去复诊这一类是不能算作误工时间的。误工时间不是简单的等于住院时间,更不是简单的等于不上班的时间,如果因为有误工费作为赔偿就可以持续不上班,那么显然是违背了侵权法“弥补损失”的核心精神。侵权导致持续误工的,时间该如何界定呢,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给了我们指引。

(一)第一种计算方法,看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载明的出院时间-《入院证明》载明的时间+《出院证明》载明的要求全休时间,

(二)第二种计算方法,如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为何有这种计算方式呢,这就要对伤残鉴定做出简单说明。伤残鉴定要求是医疗终结期满后,那何谓医疗终结期?简单而言就是不需要治疗了或者是病情到某个时间段后如无意外不会再发生变化了,此时伤者的病情固定了,才能进行残疾鉴定;而医疗终结期满之前,被侵权人一般是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所以才有这种计算方法。

(三)第三种情况,住院资料既载明患者需要全休的时间,患者又因伤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此时很可能会有两个不同的时间点,该如何取舍呢?很简单,作为原告时,何种计算方式可以获得的误工费赔偿更高,就选哪个;作为被告,则刚好相反。

而前述的“全休时间”、“医疗终结期”、“伤残鉴定时间”,往往就是诉讼中作为原、被告对误工时间进行交锋的焦点,如何取舍,法院会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实践中会出现患者怠于进行医疗鉴定导致实际鉴定时间远远长于医院建议的全休时间或者是医疗终结期,这种情况下有经验的法官都不会将“伤残鉴定时间”作为判决依据,否则法理上而言伤者可能获得的赔偿高于损失不符合侵权法精神,实体上则损害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利益。

关键字: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武汉交通律师武汉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交通事故逃逸的探讨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诉讼..
·汽车撞人后保险赔偿不足..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
·武汉律师,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事故后出租车停运损..
·9月1日起对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