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案例一,甲车违反交通标志掉头,乙车直行,乙车因避让甲车从而导致行人丙受伤,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同样的甲车违反交通标志掉头,乙车直行,后车丙因避让不及发生追尾,最终法院判决甲违反指示标志掉头对乙车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丙车未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乙车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笔者检索以前类似案例,上述案件情形多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但对于承担责任的结果即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则判决结果各异。
上述案例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最终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搜索类似案件,大多赞成连带责任一说。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认为涉及共同侵权的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共同诉讼人是程序法的硬性要求,不追加共同侵权人通常会被发回重审,追加共同诉讼人则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统一裁判的尺度,防止不同尺度、看似矛盾的判决的出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审判的实践中面对受害方只起诉侵权方一方的情形下,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询问受害方对另一方侵权人的意见及是否主张权利;案件审理前法院向当事人充分进行释明,提示原告追加所有侵权人为案件的被告,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其他侵权人为第三人,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判决中明确内部的追偿条件;
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诉讼从程序法上来讲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追加共同侵权人及受害人为当事人来参加诉讼,在先前案件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多数会合并审理。在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事故中其他受害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原告撤回诉讼或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法院处理。共同侵权人法院审理案件中在当事人只起诉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追加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有利于查明案情,有利于当事人减少诉累,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最大权益,应该实践中做出适当的变通,比如在共同侵权人的一方下落不明或经查询作为侵权人中的一方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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