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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不应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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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不应该突破

《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要依据:

一、《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应该依法处理。

二、分析法律的分项限额是否合理需要对全国的道路交通状态作出评估。,需要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统计,需要对赔偿范围内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因此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妥当。

三、司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分项限额不仅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还间接涉及交强险的费率水平等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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