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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的保险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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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

 

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的保险公司的责任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对造成的财产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对于两个法条冲突,从交强险的基本功能来看,其侧重于对受害人损害的基本赔偿能力,而不是以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能力为目标。

从责任性质来看,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付还是向被保险人赔付是一样的,并未改变责任保险自身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其基础市保险合同,而交强险条例市保险合同的基础,免责条款和限额市保险合同内容,排除免责条款的适用是与交强险法律性质相违背的。

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在醉酒或者无证驾驶情形下,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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